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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受损是否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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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狭小,笔者认为,应增加对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受损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说,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受侵害,可以判决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 邓安 杨盛安
出处 《魅力中国》 2011年第5期184-18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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