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县丞是知县的佐贰官,清代亦有关于县丞的制度规定。然而从《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看,清代县丞并非每县皆设,而是因事而设;县丞衙门的建置和衙役设置因县因时而变化,而衙役申报有"隐匿情弊";县丞的职责亦因县因时而异,南部县县丞拥有超越典例规定的命案勘验权和词讼受理权。县丞制度和县丞行政实际的差异,充分反映了清代制度的规定性和地方行政的灵活性。
出处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47-59,共13页
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06XZS0002)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地项目"清代县丞研究--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SC10E006)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清代州县佐杂官的设置研究--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的考察"(10SA030)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