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前提是商品房预售且购房人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其特点在于阶段性,保证期间限于商品房开发阶段,银行具备了期房按揭权转化为现房抵押权的条件后开发商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期间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超越公司章程提供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51-154,共4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危机下商品房预售法律适用研究”(09FXD011)的阶段性成果
江苏省法学研究立项课题“金融危机下房地产热点法律问题研究”(SFH2009B1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