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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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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是物权变动安全的重要保障。民行交叉问题是登记行为复合性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起点,根据案件的客观需要确定诉讼种类。为避免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之间发生冲突,建议在立法上建立"一并审理"的诉讼模式,允许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裁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建立应注意与现行相关体制相衔接。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官员是否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进行审查。因此,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形式审查职责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申请登记人骗取登记的,依共同侵权理论宜确立申请人与登记机关的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 姚虹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59-62,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08E041)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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