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53条确立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之法律地位。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根基及其体系的支撑,在法社会学的视角下得到证成。首先,从宏观层面,给食品安全造成巨大隐患的生产者作为社会连带的成员违反了连带之维系义务,应主动承担起恢复原状法和合作法所要求的回复社会连带之和谐的义务;同时,缺陷食品使社会利益的多个方面受到了侵害,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以保护社会利益就成为合理的要求。其次,从企业自身微观层面观之,食品召回责任也正符合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追求,是其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的内在要求。最后,借助"风险社会"的观点思考,食品风险对生命存续构成现实威胁,食品召回制度恰恰吻合了风险控制的基本内核。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71-74,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我国食品安全应急法律机制研究--以风险社会的视角观之>(10YJC820164)
2010年度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风险治理视角下的浙江食品召回体系搭建及管理对策研究>(2010C25067)
2010年度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自主立项课题<风险社会视域下浙江食品安全危机处理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