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免职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重要的用人手段,本身不带有惩戒性和贬义色彩。但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兴起,免职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逐渐成为一种问责的形式。由于缺乏程序和免职后重新任职规定,致使实践中免职反而成了被问责公务员的保护伞,从而偏离了免职的本来含义。未来的立法应该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立法精神,一方面明确免职就是一种用人方式,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方式,仅仅可能是责任的后续或结果,另一方面要细化免职的程序。
出处
《行政论坛》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68-72,共5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课题<我国普通高校管理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09GYJS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