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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路径之选择——以诉讼时效法律规范的性质为主线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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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瑕疵纠纷的诉讼路径不仅应当解决,而且完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婚姻关系确认之诉予以解决,而《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对之规定虽有进步,但仍显不足。因此该条文应该进行如下修改补充:婚姻瑕疵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在民事诉讼中解决婚姻瑕疵纠纷比行政诉讼更具有优越性。在立法机关尚未完成"法律并轨"之前,可以先实行"事实并轨"。
作者 王礼仁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5-21,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20年前用假身份结婚现想离婚一二审败诉金湾一妇女违反结婚登记程序处境尴尬》,http://www.zh5156.com/article/article_2699.html.
  • 2《二十载婚姻不识枕边人诉请离婚法院裁驳》,中国法院网,2010-09-23,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29059.
  • 3该案一审案件号(2007)项行初字第061号行政裁定书.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l.php?p=l00965&autIlor=12472.
  • 4《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http://china.findlaw.cn/susong/mshsusong/ssal/9606.html.
  • 5王礼仁等:《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诉讼路径及效率判断》,《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11日,第7版.

同被引文献116

引证文献11

二级引证文献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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