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发行权或者货币的公共信用,侵犯其一就成立既遂;伪造的含义具有相对性,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以及走私假币罪中的"伪造的货币"包括变造的货币;即便认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为实现罪刑相适应,也有数罪并罚的可能;使用假币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的,能够转化成抢劫;为自己使用购买假币的,也构成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与使用假币的区别在于对方是否知情。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37-47,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顾肖荣研究员承担的200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09&ZD03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