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立法中关于人证制度的规定有限制证人资格与赋予证人免证权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传统的家族伦理、社会等级秩序及发现案件真实。实践中的证人作证与立法规定有一定的差距,表现为立法的限制多为实践所突破。原因在于立法要维护的伦理价值在实践中让位于司法官员追求的发现真实的价值。立法与实践对于证据运用中的价值平衡并不一致。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2期1-6,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四川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的变迁与演进>(项目编号:07XFX010)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