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立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以当事人及证人陈述为依据,而有罪事实的认定则还应有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承认及证据证明,司法理论更加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司法实践表明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与立法及司法理论大体一致,但这种一致性更可能是表面现象。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2期7-15,共9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四川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的变迁与演进>(项目编号:07XFX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