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立法关于勘丈制度的规定相当简略,其理论状态主要见诸于州县官笔记,实践状态则体现在大量的案例之中。立法、理论与实践存在这样一些差别:就勘丈的启动而言,立法与实践都表现出当勘则勘的态度,而理论上则强调慎用;就勘丈的实施主体而言,立法与理论都要求州县官亲自实施,而实践中佐贰官实施勘丈的情形屡见不鲜;就勘丈结论的作用而言,立法与理论皆认为勘丈结论应是第二位次的证据,但司法实践中,勘丈结论所起作用远远超过了"印契""完粮印串"等普通书证。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2期22-26,131,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