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在处理消费投诉工作中,常遇到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中使用“赔偿”或“补偿”一同发生争执的情况。有的商家往往以使用“补偿”一词作为同意签定协议的条件,而一些消费者则认为,只要自己无过错,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理所当然。也有人认为,只要受害方的损失得到挽同或弥补,用哪个词都可以。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反映了部分经营者在处理消费纠纷过程中存在规避责仟或怕面子上难看的想法和动机: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1年第3期47-48,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