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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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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自20】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习了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42-43,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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