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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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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出口个业朱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义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二、税务机关对属十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情形,须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43-43,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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