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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商自营与经纪业务的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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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去年底颁布的《证券法》第132条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这一有效降低证券商经营风险的作法早已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特别是美国,其证券法律一向以严格、缜密著称,本文着重介...
作者 杨建勋
出处 《经济导刊》 1999年第4期64-67,共4页 Economic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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