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作为一个人均资源占有率少的人口大国,在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中,农业土地分配零碎化、务农人口老龄化、生产力水平低端化等弊端逐步凸显。在此国情下,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具有其历史意义。然而,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以及农户本身的局限性,加上缺乏适宜的平台,该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民主自治的产物,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其来源于农村、扎根于农村的特性,弥补了农户与市场的不足,能更好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的进行,起到不可或缺的中介作用。但是由于现阶段该模式的实行还处在初期,如何切实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规范基层组织的作为,保障农户的利益,还需要相关立法加以完善。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71-75,共5页
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