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诉中,鉴定结论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但因其相关内容规定的匮乏,加之对鉴定结论基本理论问题在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差异等原因,致使我国目前鉴定结论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无序和混乱的状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因此,笔者试图就鉴定结论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后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对我国当前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贡献自己一份绵薄之力。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0年第10期31-33,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