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属于不同的主体。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的房屋及附属物显而易见归农民自己所有,属于农民私人财产。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集体土地进行依法征收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其法律关系也是并不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国家和房屋的合法拥有者是这一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1年第3期81-82,共2页
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