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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的前面:德里达论文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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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里达通过《在法的前面》、《类型的法则》等论述文学和法的关系。文学的建制有四个不言自明的前提:同一性、作者、叙述、标题。通过标题的内外位置、道德法的高低位置,说明这些法的逻辑是禁令/被禁止的,是自身延迟的力量。它作为一种类型的区分,其核心恰恰是污染和混杂。因此,法保护着文学的建制,但同时法也需要文学的叙述,文学作为一种习语可以解构法的暴力。
作者 葛体标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31-133,共3页 Theory Monthly
关键词 文学 类型 解构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Jacques Den-ida, Acts of Literature [M].ed. Derek Attridge, New York: Routledge, 1992.
  • 2Jacques Derrida, Dissemination [M].trans.Barbara Johnson. London: The Athlone Press, 1981.
  • 3卡夫卡.卡夫卡全集(第1卷)[M].叶廷芳主编.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 4汪民安.生产:新尼采主义(第4辑)[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 5Jacques Derrida, Sovereignties in Questions: The Poetics of Patti Celan [M]. ed. Thomas Dutoit and Outi Pasanen, New York: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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