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功能民营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公私协力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上的重要现象。公私协力的兴起动摇了行政行为的中心地位,而大量新型行政活动方式的广泛运用则对传统行政行为型式化理论提出了诸多挑战。为此,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赋予政府行政活动方式选择自由、发挥行政过程论的补缺作用及关注具体部门行政法研究等方面予以回应。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39-43,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章志远教授主持的司法部2009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行政法学视野中的民营化"(编号09SFB3010)
苏州大学"民营化与政府规制研究所"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