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涉农职务犯罪中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该结合"从事公务"的标准来认定,包括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党支部工作人员和村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该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可以结合挪用公款罪的三种形态、特定公物与一般公物的不同、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等问题进行探讨。他们不是在"从事公务"时实施的犯罪行为将构成挪用资金罪。
出处
《枣庄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103-105,共3页
Journal of Zaozhuang University
基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10年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