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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于1996年6月至现在先后在地税局从事烧开水、打扫卫生、炊事员等工作。2004年以前都没有签任何合同,工资100元;2005年1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工资150元;2006年以后从事单位食堂炊事员工作,2006、2007每年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工资450元,由于工作繁忙,单位委托我找了另一位临时工250元(未签合同);2008、2009单位把我俩的工资加在一起850元,
作者 汪卫平
出处 《时代风采》 2011年第7期13-13,共1页 Modern Eleg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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