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已成为热门话题,我国学者对此做出了很多有益探索,2007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程序也作了较大的修改。但笔者认为单纯改革民事再审制度的程序启动主体,把程序启动权还给当事人,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并不能完全解决民事再审制度的固有缺陷,特别是对于跨省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再审处理,更显得苍白无力。本文笔者从设立巡回法院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1年第1期89-92,共4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