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很多高校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教育行政规章制度,拒绝为大学生自杀承担法律责任。高校这种以部门行政规章为依据,规避自身对大学生自杀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误解。本文对我国教育行政规章进行了解读,分析了高校在大学生自杀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原则,提出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妥善处理此类教育纠纷,以切实维护高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1年第2期149-151,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基金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2008年重点教研课题"高校教育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机制的建立"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