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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下无单放货的风险转移:以职业主义为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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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海运合同中,在托运人通常不是收货人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而在FOB术语下进行的国际贸易,是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买方成为托运人。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FOB下的托运人(即买方)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则买方获得提单后不需要向议付行议付即可取得货款。这就产生了无单放货的风险。如何实现风险转移?职业论的逻辑或许可以成为一种全新的思路。
作者 田明
出处 《现代商业》 2011年第6期200-200,共1页 Moder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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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 1胡家祥,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80页.
  • 2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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