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免职是我国公务员任免的重要方式之一,与撤职、降职、降级、罢免有别。近年,免职的性质由用人方式扩展到问责形式,免职的情形逐渐明晰化、具体化,免职后的重新任用机制逐渐获得重视并开始制度化。从行政法来看,关于免职的规定,党的文件多于法规,法的层级较低,法律性质规定不一致,缺乏程序规定。未来的立法应该明确免职就是一种用人方式而非惩戒方式,同时要细化免职的程序。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1期45-49,共5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