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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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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出处 《时事报告》 2011年第4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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