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中,应通过制度完善,赋予海洋科学研究者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主体之法律地位;在我国同周边国家成立的渔业联合委员会中设立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科研机构,因海制宜地研究、推行、监督、实施海洋渔业资源保护项目,以项目来带动、促进、保障海洋渔业资源保护行为;将科学技术与法律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设计海洋渔业资源保护规程,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监测制度等法律制度规范研究者、管理者、开发者在项目的规划、任务执行、评估过程中的行为。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7-9,32,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09JZD002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