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宅合作社作为"住宅"领域的合作社形式,其属性应是合作社属性与住宅属性的结合。我国在住房商品化改革背景下的住宅合作社制度,性质偏于政府主导性,合作社属性明显不足,也没有充分体现出住宅的属性。基于住宅合作社的属性所决定,我国住宅合作社在未来立法上的类型可以确认为两类:保障性住宅合作社和社会性住宅合作社。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09-112,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合作社立法模式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A820047)的研究成果
主持人孙晓红副教授
作者为主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