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们通常认为,较之于母公司报表,合并报表可以为母公司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但是,关于母公司报表是否对合并报表具有补充性的作用,则尚有争议。而合并报表对于债权人的有用性则更没有统一认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债权人对企业债权的求偿权是针对法律主体而非经济主体的,合并报表实际上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报表数据的混合,并不能反映每个法律主体的偿债能力。因此。只有当母、子公司存在债务交叉担保,或对企业集团进行整体授信时。合并报表才能为债权人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在我国,应借助会计准则改革带来的机遇,围绕合并报表盈余信息及其差异开展决策有用性的研究。
出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1年第10期43-44,共2页
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