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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失及其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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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个标志性突破,使婚姻家庭立法进一步完善,也使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现行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过窄、对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不合理、责任主体有限、规定粗糙等,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 程春丽
机构地区 河南农业大学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68-69,82,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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