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本质从来就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哲学认识。此种认识上的差异深刻地影响到了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导致其呈现出明显折中的特征。因此,在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就必须注意到此种差异,注意到不同解释规则和解释方法适用于同一条款的不同效果。而就中国而言,则应特别注意不同解释路径的适用对于中国参与和解决与他国之间围绕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相关争端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1年第3期84-88,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司法部项目"国际争端解决中的若干程序问题研究"(项目号:09SFB5037)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