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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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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也在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是一种在所有权与交易安全之间的一种衡量与选择,有条件的牺牲了所有权而保护了交易安全。而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中,有关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即是对该问题加以讨论,从而得出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相较于其他的交付方式而言既未使原所有权人受到更大的损失,也同样并不能说明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及信赖有任何的瑕疵足以造成其应该与其他交付方式下的善意取得区别对待。所以,应该认同即使采用占有改定的方法进行动产的交付,仍发生善意取得。
作者 尤亚琴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知识经济》 2011年第6期35-36,共2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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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3

  • 1丁南.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J].法商研究,1997,15(5):34-40. 被引量:71
  • 2金山..即时取得[M].民演Ⅱ..,,..第56页..
  • 3石田.物权法论.,.第350页.
  • 4铃木禄弥.占有改定与即时取得[M]..法学教室②.,.第110页.
  • 5让与担保(Sicherungsubereignung),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依信托约款,将物之所有权让与债权人,而与债务履行时则返还于债务人,如不履行则就该物受偿.此种制度源于罗马法上之信托让与(fiducia),大陆法系诸国,虽未见诸立法,但一般交易上颇为盛行.
  • 6该说在日本法学界得到很大的支持.参见末弘.物权法(上)[M].第267页;石田.物权法论,第350页;柚木.潘立物权法总论[M].第348页;金山.即时取得[M].民演Ⅱ,第56页.转引自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1页.以梁慧星先生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所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对善意取得制度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虽对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之适用未设明文,但在立法说明中认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均可以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乃采肯定说.
  • 7以王利明先生为首的物权法草案制定组认为转让人和受让人采用占有改定方式的,由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该草案第76条第二款).其采否定说.
  • 8参见舟桥.物权法(法律学全集)[M].第246页以下,日本判例也持此观点.转引自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1页.
  • 9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M].第137页;铃木禄弥.占有改定与即时取得[M].民事研修41号,第9页,法学教室②,第110页.转引自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1页.
  • 10谷口知平.占有改定与即时取得[M].民事判例演习(物权法),第98、99页,转引自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2页.

共引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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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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