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商事领域,代理制度以其独有的特质扩张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最大效率地实现了民事意思自治的本旨,为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在实际认定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表见代理制度在在维护相对方交易安全的同时是否忽略了对本人利益的关注。通过双重要件来认定表见代理制度,同时在实务分析的来解释,阐释其在实现效率的同时更应该兼顾法的公平价值,在各个主体的利益冲突中,谋求利益的均衡和协调,才能实现法律追求的正义。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1年第5期46-47,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