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将一个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刑罚权的积极面,刑法将曾经属于犯罪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是刑罚权的消极面。由于非犯罪化的主体是国家,它是国家价值评判的结果,也是国家对犯罪的反应形式,因而其实质在于刑罚权的退出,而非犯罪化的条件则是刑罚权退出的事实根据。当行为已经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行为已经为社会公众广泛认同、对行为已经有更好的规制方式时,国家可以实行非犯罪化。但是,非犯罪化不能无视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不能导致鼓励犯罪和制造新的犯罪,在尚不具备非犯罪化的条件时,刑罚权理应积极地存在。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1年第2期43-47,共5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2010年青年项目<吸毒管制的正当性与吸毒者人权保障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10CFX021)
陕西省教育厅2009年专项课题<吸毒管制的价值选择与制度建构>(批准号:09jk247)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