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后,省级政府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主体,承担对其的依法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但中央政府仍掌握金融监管职能,导致省级政府履行职能尤其是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缺乏有力手段,产生了履职中的权责配置错位问题,由此造成了管理体制向改革前复归等问题。深化改革的方向是,中央政府将金融监管职能下放省级政府,并建立分别由省级金融服务办公室、省级金融监管机构、省级联社依次履行对农村信用社依法管理职能、金融监管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格局,以理顺权责关系,促进实现管理体制改革目标。
出处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33-38,共6页
Journal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