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被告不答辩并不能产生程序上的不利益。强制答辩制度的缺失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弊端。在厘清不答辩性质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与举证时限相配套的强制答辩制度。强制答辩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适用对象、期限、方式、内容和法律效力,其中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规定是强制答辩制度的核心内容。考虑到国情,我国不宜规定一刀切的答辩失权制度。对于强制答辩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应当根据过错的性质和程度采取不同的制裁,其中有必要确立费用制裁。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53-155,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西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基金"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0ZX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