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通过1952年实用专利法、1970年PVPA及一系列司法判例实现了对本国育种权的严格保护,同时又通过UP-OV、TRIPS等国际立法将其对育种权的高标准保护在国际社会推行,达到维护本国种企国际市场的目的。美国对其种业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牺牲了本国的科技创新、本国及发展中国家农民的利益。面对在美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下产生的极具国际竞争力的跨国种企,中国种业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一方面完善本国育种权保护的立法,另一方面对跨国种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用竞争法予以坚决抵制。
出处
《中国种业》
2011年第4期1-4,共4页
China Seed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