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驾行为的犯罪化,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对刑法和刑罚的严重依赖和刑罚圈扩大之惯性使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一定全部都构成犯罪。过分地严密刑事法网和过早地降低起刑点与我国的司法现实存在脱节之处,只是刑法未来发展的一个理想图景。刑事立法应当具有完备的理性,而与民意和领导拍板保持一定的距离。醉驾行为的规制或许在刑罚之外,但也应保持对钱穆制度陷阱的警惕。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1年第2期51-60,共10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