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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行为性质认定——从犯意转化的角度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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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存在犯意转化的可能,而犯意是否进行了转化,应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遵循我国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并且附加必要条件后才可科学认定。
作者 夏文广
出处 《时代经贸》 2011年第8期58-59,共2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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