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着促进与歧视并存、营利性与公益性矛盾之争的双重矛盾,这种格局导致立法之"促进"目的不能实现。为破解这双重矛盾,应消除歧视,将民办教育改称为私立教育,并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型,不同类型实行不同促进政策、不同规制手段。承认所有的私立教育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公益性,而营利性教育是教育产业的运作方式之一,公益性与非营利性不能互为因果关系,是属于两个层面上的办学表现,二者本身不存在矛盾。
出处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69-72,78,共5页
Journal of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