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和立法界将目光主要投注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上,却对其法定刑关注不够。和审判机关的量刑一样,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以法定刑作为适用准绳。令人遗憾的是,受贿罪一直无独立的法定刑,至今仍参照适用贪污罪的法定刑,且该法定刑还存在刑罚档次交叉重叠、衔接无梯度,犯罪情节模糊、犯罪数额不科学等诸多缺陷,这给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对基准型的把握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提升受贿罪法定刑在量刑建议中的可操作性,应单独设置受贿罪的法定刑、增加刑罚种类、废除死刑、降低起刑点、重构法定刑空间形式等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