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选举法由于缺乏对代表候选人相对于选民更高的要求,带来了官员代表比例偏高等诸多问题。出于对选举权、被选举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实现权力分离与制衡的政治需要和促进代表的专职化建设,我国选举法应增加对候选人年龄、职业、党员资格、居住期限的限制。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44-47,共4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浙江农林大学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与当今村民自治制度的比较研究>(2112009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