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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可借“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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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能不经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是司法诉讼的必经和前置程序,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显现出了诸多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国外的做法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系提出了建议。
作者 陈玉萍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1年第4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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