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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探讨 被引量:1

Study of Assessment on Occupational Hazard Status in Manufacture and Business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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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9年第23号令,简称23号令)[1]第二十二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2]。目前,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的评价,国家尚无统一规定要求。
出处 《职业与健康》 CAS 2011年第7期829-830,共2页 Occupation and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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