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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几点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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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不少可取之处,但也存在着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不宜仅仅强调"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和"保值增值",而应以"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来规范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不合适的,应当在区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抽象代表、具体出资人(股东)、国有资产实际占用者等三种不同角色的基础上,构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结构。同时特别重要的是应强化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的问责制,尤其是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监督机制。
作者 吴文龙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124-127,共4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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