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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性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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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财产性侦查行为存在明确化标准欠缺、精细化执法不足、整体化立法滞后、严密化监督失位等缺陷。建议从明确行为标准、细化行为规定、引入协商机制等方面完善财产性侦查行为立法;从加大财产性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力度,建立以检察机关为审查主体的令状制度,完善以受聘律师为参与主体的见证机制,增设以相对人为救济主体的核查程序等方面加强对财产性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
作者 王雄飞 胡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30-34,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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