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9月起,全国出现了一轮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引领的法律监督地方立法热潮。法律监督地方立法是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这一动向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期待和需求,也是人大加强监督的需要。但法律监督地方立法在制定和实施中也存在不少争议和困惑,如决议决定的性质是否属于地方立法?决议决定有何作用与价值?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粗浅研究。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66-68,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