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法院为唯一有权行使审判职能的机关”、“检察院为唯一行使法律赋予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法院须按照法律及法对刑事案件作出裁判”,并同时规定检察院具有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及享有提出控诉并在预审及审判中确实支持该控诉的权力。从法律的各项规定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作为检控机关,除告诉和自诉案件的特别规定外,享有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75-7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