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矛盾的存在形式决定着矛盾纠纷的防范和化解方式。要充分发挥公诉职能,进行社会矛盾化解,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必须首先明晰公诉环节的“矛盾”边界及其特质,并进行相应的消解矛盾的准备,从而进一步制定出相应的制度规范,形成细致的工作流程。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发力点一个是立足于基础职能,一个是有效拓展延伸职能。延伸职能的社会矛盾化解必须同公诉自身职能推进的矛盾化解内容实现有机的结合,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后者是基础更是保障。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77-7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